長江商報消息 人大常委會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緊盯授權條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草案第45條系向地方授權限制機動車通行的條款,此授權條款或將成為“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法律依據。
  很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時表示,這個條款屬於不當授權條款,應當予以刪除。立法不能隨便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開口子”。
  單雙號限行常態化侵犯公民財產權利
  李安東委員說,草案中涉及機動車限行的內容有2條,一是第45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二是第72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應急措施”。後者屬於應急措施,臨時限行,群眾可以理解,也是能夠支持的。但第45條很可能就為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提供了法律依據,顯然不合適。
  “建議刪除草案第45條。”吳曉靈委員直言,“現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這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吳曉靈委員說,現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買好幾輛車,那麼如果單雙號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買車。
  一個無法解決空氣污染的不良條款
  在王毅委員看來,第45條屬於不良條款,“北京市已經提供了一個不好的案例,過去本來限號行駛是一個臨時的,結果很多家庭都是兩輛車。這是一個無法解決空氣污染的不良條款。”
  “如果立法通過了,就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開了口子。現在不停工、不停產,要停車,老百姓通行怎麼辦?有關方面一定要慎重考慮,究竟源頭治理重點應該放在哪裡?”辜勝阻委員說。
  吳曉靈委員認為,長期的治理措施應該靠提高機動車排放標準來解決,減少排放;再有就是運用經濟手段減少機動車的保有量和馬路上行駛的車量。比如政府提高擁有汽車和使用汽車的成本,讓老百姓自主地選擇,是用私家車還是用公共交通,而不是侵犯其財產權利。經濟手段可以有三種:一是拍賣車牌號,所有拍賣的車牌號費用最後都用於發展公共交通;二是提高部分區域停車費用;三是限制空車行駛,鼓勵拼車出行。
  董中原委員說,即使保留這一條,也必須明確政府的補償措施,否則政府的權力太大,私權利難以得到保護。立法應當妥善平衡好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係。(新華社)  (原標題:單雙號限行常態化被批侵犯公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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